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楊絮雲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智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臺灣飛鷹航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62號原 告 智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臺灣飛鷹航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參照),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11頁),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見本院卷第12至13 頁之查詢表),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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