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95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昌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丙○○
- 被告
- 甲○○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編號2墊款餘額395,19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59,195元;編號9墊款餘額162,42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62,947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