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61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九鼎化工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6號2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九鼎化工有限公司、丙○、甲○○間就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關所生之訴訟,依渠等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授信約定書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