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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楊絮雲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53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日星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2053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 元(見本院卷第3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0,505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其餘46,005元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絮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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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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