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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1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欣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316號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全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甲○○
被告
己○○原名廖志宏
被告
藍海視訊安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誠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全錄國際有限公司、甲○○、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肆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誠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玖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藍海視訊安全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前三項所命給付,於各項被告中任一人為給付時,他被告於清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任。

訴訟費用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由被告全錄國際有限公司、甲○○、己○○連帶負擔,被告誠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就其中百分之七十三部分,被告藍海視訊安全有限公司就其中百分之四十八部分,分別與被告全錄國際有限公司、甲○○、己○○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全錄國際有限公司、甲○○及己○○已於保證書第4條、約定書第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全錄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全錄公司)、甲○○、藍海視訊安全有限公司(下稱藍海公司)、誠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下稱誠泰公司),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全錄公司、邀同被告甲○○、己○○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6月2日與原告簽訂借款額度本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為限額之保證書,嗣被告全錄國際有限公司於95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1,990,200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2%計算,借款期間至96年2月27 日止,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繳付利息,並於到期時一次清償本金,借款人如未按期繳付利息或清償本金時,除仍應前開利率計付利息外,應自逾期之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照前開利率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全錄公司於96年2月27日債務屆期時竟未依約清償,依兩造約定書第5條第1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上述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抵銷被告等之存款沖償利息、違約金與部分本金後,尚欠借款本金1,224,599元,迭經催索迄未獲償還,而被告甲○○、己○○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尚欠之本金及應付之利息、違約金。㈡被告全錄公司為清償前開揭借款曾背書轉讓如附表二之發票人為被告誠泰公司、藍海公司之支票2紙,票面金額分別為896,500元及587,700元,惟原告提示後均遭退票,為此爰依據票據法第9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誠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藍海視訊安全有全公司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

四、被告方面:

㈠被告全錄公司、甲○○、藍海公司、誠泰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己○○則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表示其確有擔任被告全錄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對原告之請求亦無意見,惟目前無能力清償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借據暨約定書、還款查詢單、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全錄公司、甲○○、藍海公司、誠泰公司經合法通知復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參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已生視為自認之效果,被告己○○亦未爭執上開事實,綜上,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六、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全錄公司、甲○○、己○○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暨利息、違約金,暨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藍海公司、誠泰公司給付如主文第2項、第3項所示之票款及利息,均屬有據。而上開借款債務、票款債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於其中任一項被告給付時,原告之債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獲滿足之清償,故他項被告於該清償範圍內同免責任,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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