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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4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4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宜誠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
戊○○
受告知人
庚○○○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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