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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7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71號

上訴人
高富海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2571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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