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26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30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達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丁○○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達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部分,及被告廬達熹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與本裁定當事人欄所載相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將當事人欄所列被告達希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誤載為丁○○,並將被告丁○○誤載為「兼」達希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屬顯然之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