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712號
- 上訴人
- 義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坤鍵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 即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吳誠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2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