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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朱漢寶林春鈴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749號

原告
天月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即被選定人
龍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複代理人
林慧音律師
被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福枝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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