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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5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58號

原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律師
複代理人
庚○○
被告
興國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立大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中國聯合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中國立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慶達國際快捷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立吉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 6人共

同訴訟代理 陳殷朔律師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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