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5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58號

聲請人
興國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
立大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
中國聯合運通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
中國立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
慶達國際快捷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
立吉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原告丁○○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項、第392 條第2 項、第39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可知須法院忽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判決僅宣告原告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卻漏未記載被告於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爰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三、經查,遍觀全卷,被告於本件並無免為假執行之聲請,本院自無忽視免為假執行聲請之情事,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