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3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837號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超萬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乙○○
被告
甲○
1樓
人           1樓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壹萬陸仟玖佰伍拾壹元,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點53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一紙為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有第一審管轄權。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超萬能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12月23日、93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及71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5年,利息按原告銀行基準利率加年息3.85%計算(目前利率3.683%,合計3.85+3.683=7.533%),逾期清償本息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付本息自95年10月23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款,依約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816,951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提出借據暨保證書、放款客戶動用還款繳息查詢單為證。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暨保證書、放款客戶動用還款繳息查詢單為證,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