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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8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85號
受 罰 人 甲○○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寬益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赫彩整合設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處受罰人罰鍰新台幣15,000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96年11月29日上午9時36分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於民國96年11月16日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詎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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