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37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湧嘉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原住臺北
被告
乙○○ 原住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於授信合約書第19條及連帶保證書第19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乙○○於民國94年11月8日與原告訂立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連帶保證契約,擔保被告湧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湧嘉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嗣被告湧嘉公司於94年11月8日向原告借款15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11月9日起至96年5月9日止,自實際借用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10%固定計息,並約定遲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計算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有停止營業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湧嘉公司自95年7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50,071元及自95年7月18日起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給付,依約被告丁○○、乙○○自應負擔連帶保證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動撥申請書、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放款明細資料查詢、轉帳傳票,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50,071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