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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7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李昆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472號

上訴人
界樺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甲○○○○○○○○○○○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1,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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