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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7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李昆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472號

上訴人
界樺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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