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771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12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石六宅廣告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人 號
- 被告
-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壹仟叁佰捌拾伍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捌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九十三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石六宅廣告有限
公司(下稱石六宅公司)營業所、被告丙○○、丁○○住
所地雖均非屬本院管轄,惟依兩造簽訂之保證書第3條約
定,合意以本院為因本保證書發生之一切訴訟行為之第一
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原告起訴主張: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月3日
更名為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丙○○
、丁○○於93年10月15日與台北銀行簽訂保證書,保證凡
被告石六宅公司對原告(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現
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據
、借款、墊款、保證及其他有關債務,均包括利息、遲延
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
費用等以新臺幣(下同)360萬元為限額(如為外幣債務
,按動支日或債務發生日,銀行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計算
保證金額,清償時則按清償日銀行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計
算應償金額),願負連帶清償之責。被告石六宅公司並於
同日與原告簽訂借據,向其借款2筆:㈠借款150萬元,約
定借款期間自初次撥付日起至98年10月14日止,利息按原
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5%計算,嗣隨原告基準利率變
動而調整,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月
付金,按月平均攤本息;㈡借款1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
自初次撥付日起至98年10月14日止,利息按原告牌告基準
利率加碼年息2.0%計算,嗣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
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
平均攤本息,並均約定未按期清償者,逾期在6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加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加
20%計付違約金,逾期不履行者,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詎被告石六宅公司自96年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
付本息,依上開約定,全部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借
款㈠尚結欠本金863,436元、借款㈡尚結欠本金867,949元
,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迭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㈠如
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
第7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借據、約定
書、放款利率查詢、放款主檔明細表為證,核屬相符,被
告既均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
供本院參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坤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附表:(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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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 息 │ 違 約 金 │
│編號│請求金額 ├─────────┬───┼─────────┬──────────────┤
│ │ │計 算 期 間 │年利率│ 計 算 期 間 │ 年 利 率 │
├──┼─────┼─────────┼───┼─────────┼──────────────┤
│ │ │ 96.01.15~96.04.09│5.54%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 │
│ 1 │ 863,436 ├─────────┼───┤95.02.16~清償日止 │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 │
│ │ │ 96.04.10~清償日止│5.6% │ │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96.01.15~96.04.09│6.04%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 │
│ 2 │ 863,436 ├─────────┼───┤95.02.16~清償日止 │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 │
│ │ │ 96.04.10~清償日止│6.10% │ │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合計│1,731,38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