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771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石六宅廣告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號
- 被告
-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7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元) ┌──┬─────┬─────────────┬────────────────────────┐ │ │ │利 息 │ 違 約 金 │ │編號│請求金額 ├─────────┬───┼─────────┬──────────────┤ │ │ │計 算 期 間 │年利率│ 計 算 期 間 │ 年 利 率 │ ├──┼─────┼─────────┼───┼─────────┼──────────────┤ │ │ │ 96.01.15~96.04.09│5.54%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 │ │ 1 │ 863,436 ├─────────┼───┤95.02.16~清償日止 │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 │ │ │ │ 96.04.10~清償日止│5.6% │ │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96.01.15~96.04.09│6.04%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 │ │ 2 │ 867,949 ├─────────┼───┤95.02.16~清償日止 │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 │ │ │ │ 96.04.10~清償日止│6.10% │ │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合計│1,731,38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