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174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何佩娟律師
- 被告
- 威登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三光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 原設臺北市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2月2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17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2月2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