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33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賓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乙○○
戊○○原名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與事實及理由欄四中關於「確認原告對被告之股東權伍拾萬股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原告對被告之股東權伍拾股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