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463號
- 原告
- 香港商高雅線圈製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信昌事務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聲明異議,則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同起訴,但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伍仟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