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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3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531號

原告
庚○○
原告
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複代理人
壬○○
被告
同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怡騰律師
被告
光炫環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癸○○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樹森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逐一補充說明,並續行書狀交換,繕本逕送對造:

(一)原告庚○○、辛○○方面:

1、原告庚○○請求被告同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同欣生技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05,330元部分,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2、原告辛○○請求被告同欣生技公司連帶給付500,000元部分,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3、就被告光炫環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炫環工公司)抗辯本件訴訟關於票款請求部分,業已罹於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1年消滅時效,有何主張?

4、又對於被告光炫環工公司前開抗辯,是否依證據共通原則及主張共通原則及於被告同欣生技公司,有何主張?

(二)被告同欣生技公司方面:就被告光炫環工公司抗辯本件訴訟關於票款請求部分,業已罹於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1年消滅時效,有何主張?

(三)被告光炫環工公司方面

1、就辯稱本件原告等人依據票據關係之請求,已罹於消滅時效部分,請詳細說明之。

2、就本件被告等人間係屬不真正連帶債務人,而債權人對債務人中之一人為債務免除或時效完成等,是否僅對該受債務免除或時效完成之債務人生債務消滅之效力,有何意見?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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