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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746號

原告
出一張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天下饌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7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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