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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5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53號

原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積福家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當事人二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依原告所提二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按即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板橋地方法院或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或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件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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