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53號
- 原告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積福家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丁○○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當事人二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依原告所提二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按即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板橋地方法院或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或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件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