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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61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熊誦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161號

原告
陳佑昇即摩根商行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被告
峻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嗣兩造補齊如下書狀後,另訂庭期。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

(一)訴外人沈陽大千專用汽車有限公司與兩造之關係。

(二)模具及樣品等費用應由何人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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