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6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亞太生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中華綠纖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上列 4人共 彭上華律師
同訴訟代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