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6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樂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鄭敏郎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台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 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於98年7月1日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