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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5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余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549號

原告
中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歐洲富士通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 4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96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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