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969號
- 上訴人
- 三仁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本院96年訴字第796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7,1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