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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承攬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黃雅芬

  • 當事人
    方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272號被   告  方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經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承攬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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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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