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23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23號
- 原 告
- 五股工業區第二批標準廠房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顧立雄律師
- 王龍寬律師
- 被 告
- 華信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曾國龍律師
- 乙○○
- 被 告
- 群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455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被告以其等對原告於如主文所示之案件得向原告請求之債權行使抵銷,是該等抵銷之金額多寡及抵銷債權是否存在係以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455號事件訴訟所認定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