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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2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朱漢寶陳秀貞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23號
原   告
五股工業區第二批標準廠房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王龍寬律師
被   告
華信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之4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複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被   告
群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455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被告主張抵銷之金額多寡及抵銷債權是否存在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7年6月18日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455號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經原告陳明在案,並有本院98年5月19日公務電話記錄為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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