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51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517號

原告
吳氏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伍萬捌仟零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叁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玖仟叁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