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5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517號
- 原告
- 吳氏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魏千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伍萬捌仟零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叁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玖仟叁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