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5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522號
- 抗告人
- 甲○○
- 即原告
- 相對人
- 碧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碧悠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訴訟標的為確認委任關係存在與否之訴,依抗告人與相對人所簽署之「刑事案件告訴委任契約」第7條第11項之約定,兩造業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抗告人於本院轄區內設有事務所,本件又係因事務所之業務涉訟,系爭契約履行地亦係在本院轄區內,是本院將本案移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顯有違誤,爰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經核抗告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刑事案件告訴委任契約為證,本院審酌兩造既已合意如因系爭委任合約涉訟者,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抗告人訴請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應屬兩造因系爭委任合約涉訟,是抗告人抗告聲明撤銷原裁定,即有理由,原裁定應予廢棄,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