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690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廖珠蓉律師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錦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仲傑律師
-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8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