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75號

抗告人
即原告
丁○○○
即原告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即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4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8日通知命抗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96年6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