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75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丁○○○
- 即原告
- 兼 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4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8日通知命抗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96年6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