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9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9985號
- 原告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聯禾團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丁○○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柒佰玖拾元,及各依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起,按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依兩造簽訂約定書第11條之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聯禾團隊有限公司(下稱聯禾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甲○○、丁○○、庚○○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10萬元、90萬元,借款期限均至97年8月21日止,利息則分別按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6%機動計算、按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85%機動計算,嗣後隨原告調整而調整,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給付違約金,詎被告對於上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6年8月22日,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喪失期限利益,為此請求被告連帶負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約定書影本、保證書影本、客戶放款明細查詢、臺幣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