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58號
- 上訴人
-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台北智慧卡票證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仟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拾伍萬壹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