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82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宇振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甲○○、潘正興之地址及理由欄甲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原判決被告甲○○之地址記載「臺北縣新店市○○路57巷26弄 36號」更正為「臺北縣新店市○○路 57巷26弄36號5樓」。被 告丁○○之地址記載「臺北縣新店市○○街133巷24號1樓」更 正為「臺北縣新店市○○路57巷26弄36號5樓」。 2.理由欄甲部分應更正如下: 除被告宇振大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己○○及被告戊○○外,其餘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