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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匡偉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立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26號原   告 立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簡維能律師(即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林美倫律師(即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翁榮隨會計師(即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羅翠慧律師(即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郭榮芳會計師(即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蔡正廷律師(即林惟興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仟柒佰陸拾參萬捌仟貳佰肆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肆萬叁仟貳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拾肆萬貳仟貳佰參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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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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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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