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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賠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陳文正
  • 法定代理人
    丙○○、甲○○

  • 原告
    丁○○好利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70號原   告 丁○○ 原   告 好利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一原告 訴訟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複代理人  王福民律師 胡鳳嬌律師 被   告 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複代理人  謝啟明律師 范翔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八年十月二日下午五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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