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70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好利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上一原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文玉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福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胡鳳嬌律師
- 被告
- 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杜英達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啟明律師
范翔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八年十月二日下午五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