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賴武志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棠安消防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鼎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82號原 告 棠安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鼎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12 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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