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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21號

給付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21號

原告
台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珮君律師
被告
昆山乙盛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月1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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