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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原告
大吉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原告
申○○
原告
未○○
原告
子○○
原告
癸○○
原告
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原告
酉○○
原告
戌○○
原告
亥○○
原告
天○○
原告
M○○
原告
巳○○
原告
威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
原告
財團法人中技社
訴訟代理人
O○○
原告
佑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午○○
原告
原告
午○○
原告
L○○
原告
己○○
原告
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東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
原告
東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原告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
原告
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Q○○
原告
台灣三井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原告
宙○○
原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宇○○
原告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C○○
原告
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原告
庚○○
原告
正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
原告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
原告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
原告
飛揚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I○○
原告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
原告
延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
原告
K○○
原告
開發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E○○
原告
金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
原告
丁○○
原告
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玄○○
原告
地○○
原告
前列四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四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四十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徐紹鐘律師
被告
勤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複代理人
蔣彥威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蔣彥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P○○為原告金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S○○為原告正道建設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R○○為原告東碱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N○○為原告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Q○○為原告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如當事人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6條、第177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亦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此亦有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6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於96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2月31日宣判,並於97年1月8日送達一審判決書予原告等,嗣被告於97年1月28日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惟本件原告金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辰○○,於民國96年7月26日變更為P○○;本件原告正道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H○○,於民國96年7月30日變更為S○○;本件原告東碱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G○○,於民國96年8月7日變更為R○○;本件原告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乙○○,於民國96年9月26日變更為N○○;本件原告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F○○,於民國96 年11月13日變更為Q○○,均有各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95號返還不當得利等案件卷宗第163頁、第161頁、第159頁、第108頁至第111頁、第160頁)可稽,則原告金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正道建設有限公司、東碱股份有限公司、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法定代理人於97年4月1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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