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4號
- 上訴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福方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 上訴人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福方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分別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5日裁定,分別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98年5月12日、98年5月8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上訴人等均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