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南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南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重訴字第671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仟貳佰陸拾伍萬玖仟柒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拾壹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