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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黃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告
朱諾藝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被告
戊○○
被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律師

      楚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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