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91號
- 原告
- 豪展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瑪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葛瑞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同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