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160號
- 聲請人
- 圓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雄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三四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160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圓境工程顧問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復│95年10月30日 │4,704元 │GP0000000 │ ││ │限公司 陳光雄 │旦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